两年前闲着没事弄“创意淫之设狼守则”时,写了两条看似悖论的东西:3、广告不是艺术;4、广告是艺术
在我看来,广告其实是商业与艺术之间的一种介质,消费者不会为美感买单,除非产品功能有打动他。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愿太偏激,因为我很清楚美感有多重要,虽然在广告所形成的销售力中,比起能清晰呈现利益点的商业性(或销售性)来,它并不是最重要。
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面对广告时只谈美感的借口。
艺术一定是小众的。贝多芬是给少部分人听的,所以有了流行音乐这种半艺术半商业的“通俗艺术”;梵高的作品只有极少数人看得懂,所以现在的DC给大多数看不懂的人制造了平面视觉表达的机会;建筑也是这样,真正堪称艺术的建筑基本是统治阶级的享受,而民间的建筑更多的是讲究实用性。
广告是大众的。就算你的产品只卖给极少的一群人,但你也得提防因为大众的排斥而对品牌造成伤害。
道理是如此的浅显,但一放到现实中,大家就一起犯傻。
最典型的例子是*动中国上面一个KAPPA借势PEPSI的提案作品,这个案子已经在市面上展开了,效果非常不错,看设计和概念都应该是水平颇高的公司的出品,最重要的是:毕竟这是一个出街作品。在我看来,这算得上是真正的好东西,或者讲,对同行有帮助和启示。但是,当很多只重视技巧和美感的作品纷纷列为精华,我才明白,有时,创意和概念对这帮人来说,真的什么都不算。
当我们只剩下技巧和美感了,广告主要我们有什么用?除非所有的广告人都连夜变成艺术家,但这毫无可能,梵高孤独一生才换来不朽,这群广告人在这种狂热的病态之下,做不到!
最后,以陈幼坚来结束这个话题
不要以为可口可乐那个伟大的中文符号只是陈幼坚找到了视觉上的类似,如果没有对CocaCola的品牌精神的深入理解,陈幼坚哪是陈幼坚,他或许只能做*动中国的一个版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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